通姦除罪》通姦罪在吵什麼?大法官解釋題目曝光!

(編按: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宣佈,《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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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將在今(20)天下午4點,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通姦罪在撤回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規定是否違憲?作出791號解釋,這篇是解釋出爐前的簡要介紹。

1. 誰聲請這次的憲法解釋?

這次的釋憲案主要來自法官聲請。

​​最早一件在2015年7月,由當時的苗栗地院(現爲高院)法官陳文貴提出聲請。

之後,陸續加入雲林地院法官吳基華、陳碧玉及前法官李奕逸(現已離職、負笈英倫攻讀博士)、前花蓮地院(現爲北院)法官吳志強、桃園地院法官施育傑、劉爲丕、張博鈞、張愷璘、花蓮地院法官林恆祺、謝欣宓、何效鋼、高雄地院法官何一宏、臺北地院法官廖晉賦、林孟皇、蔡英雌、林怡君、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等,共18位法官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以及1位人民聲請人林先生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今日公佈通姦罪違憲,因爲違反比例原則。(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2. 這次要討論什麼?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這裡是所謂的「告訴」跟「撤回告訴」不可分,但書就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舉例來說,郭勁、黃融是夫妻,郭勁跟華蒸公主發生性關係,對黃融而言,郭勁是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而華蒸公主箏則是相姦人。

​​通姦跟相姦罪是告訴乃論,當黃融對郭勁、華蒸公主提出告訴後,如果黃融後來對配偶郭勁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會留下華蒸公主。

雖然郭勁依法也犯了錯,但最後只剩下黃融對華蒸公主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合憲,也在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範圍。

▲ 通姦罪除罪釋憲案,討論範圍包括處罰婚外性行爲,是否有助立法目的的達成。(示意圖/視覺中國)

3. 大法官有對通姦罪做過解釋嗎?

​​有的,18年前的高雄地院的年輕法官葉啓洲(現在是政大教授),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

​​2002年12月27日,當時的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爲通姦、相姦的刑罰規定合憲。

4. 這次的爭點有哪些?

​​依照大法官公佈的爭點提綱,爭點包括: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爲何?其係爲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爲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爲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 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爲何?其係爲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爲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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