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才3天就強行摟腰拉手 害她焦慮與憂鬱怒求償

到職3日後阿忠竟對小麗摸腰,還強拉她手要她同行。(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阿忠(化名)與小麗(化名)2人是同事都是總幹事,2人受公司指派到某社區任職,到職3日後阿忠竟對小麗摟腰,還強拉她手要她同行,小麗因此提告,指控阿忠性騷擾與強制行爲,臺中地院判決,阿忠要賠103,965元。可上訴。

小麗主張,她與阿忠皆在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被指派至某社區擔任總幹事。小麗指控,阿忠名之2人僅認識3日,於某日下午在管理室進行職務交接時,乘機對她性騷擾,未經同意摟碰她的腰部。更甚者,阿忠在同日午後藉口巡視社區,在大廳、電梯及地下室停車場等處,強行拉住小麗的手腕、手掌,迫使她同行,對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小麗因此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費、車資等5000元,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4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面對指控,阿忠承認確有碰到小麗的腰部並牽其手,但聲稱這些行爲是因私人關係所致,並且提出自己遭設局的說法,請求法院駁回小麗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小麗因被告的性騷擾及強制行爲,導致其需要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並支出醫療費用3,580元、證明書費340元及停車費45元,共計3,965元。診斷證明書顯示,甲女因遭遇性騷擾而出現「適應障礙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低落,對職場有恐懼感,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等症狀。

法院認爲小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屬合理範圍,超出此數額的請求則無充分理由,予以駁回。最終,法院裁定被告阿忠應賠償103,965元(計算式:3,965元+100,000元=103,96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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