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顧、網路業合作 金管會祭三不
投信投顧公會依主管機關指示,增訂法規以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網路業者合作態樣,也明文規定各證券投顧業者應遵循事項。投信投顧公會表示,投顧業者和網路業者合作,由網路業者建立平臺,不管是線上交流或服務應依投信投顧公會營業活動行爲規範。
這些規範包括三「不」: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不得利用與網路業者合作之機會,規避證券投資顧問法規;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給付網路業者之費用不得爲向投資人所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之分潤;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以及進行了解客戶程序,均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網路業者處理等。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若採和網路業者合作的證券投顧業者均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包括雙方簽訂契約、修訂或終止等,都要在事實發生後十日內,要檢附雙方簽訂契約以紙本或電子公文報投顧投顧公會、且要定期就雙方合作事項進行檢視,金管會也要求投信投顧公會將在每年度定期抽查。
至於目前已和網路業者合作關係的投顧業者,要儘速調整至符合規定,以利雙方業者遵循並要保護投資人權益。
網路業者不歸金管會管,但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通知其限期改善,若網路業者逾期未改善,主管機關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終止雙方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