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親屬過世 農、勞保喪葬津貼不能忘

勞保局表示,家屬可以備妥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爲判決書),及載有被保險人姓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但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勞保局提及,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爲當月(含)起前6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如是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農保喪葬津貼則是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15萬3000元);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30萬6000元)。

爲避免被保險人家屬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影響請領農保喪葬津貼的權益,勞保局每月會函知農會,針對被保險人已死亡3個月以上,但農會尚未申報退保案件者,請其轉知家屬,如被保險人符合農保資格,得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家屬請領農保喪葬津貼,以維護其請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