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直播時長標準,主播被索賠100萬元

來源:工人日報

“播了4小時,只有2小時算有效”,一些主播被困在“有效直播時長”裡

完不成直播時長標準,主播被索賠100萬元

專家建議,出臺相關指引,明確網絡主播行業工作時間計算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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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人數、互動人數、打賞金額等不達標就不算“有效直播時長”,這讓很多網絡主播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直播時長要求,並因此背上高額違約金。專家建議,應出臺相關指引,明確網絡主播行業工作時間計算的基本規則。

工作不到半年,直播收入才3000多元,卻因直播時長不足,被要求賠償100萬元。

這段曲折的經歷,讓王嶽徹底放棄了繼續做網絡主播的想法。2022年8月,她與一家演藝公司簽訂獨家演藝合作合同。5個多月後,因直播時長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時限要求,公司認爲王嶽嚴重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當前,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已超8億人,隨着市場需求不斷增長,網絡主播成爲越來越多人的職業選擇。隨着從業人數的不斷增長,主播與演藝公司之間的爭議也日漸增多。《工人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直播時長認定以及由此引發的高額違約金糾紛,在涉及網絡主播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常常成爲爭議焦點。甚至在一些MCN機構(專門爲網絡視頻創作者提供服務的機構)提供的合同中,有關直播時長和違約金的條款可能暗藏陷阱。

播了4小時,只有2小時算有效

“要達到合同要求的直播時長,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入行不久的網絡主播小新告訴記者,自己所在的MCN機構,要求部分主播每月至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時長”需達130小時。

“怎樣纔算‘有效直播’?這是在籤合同時容易忽略和‘踩坑’的地方。”曾擔任兼職網絡主播的邊思宇說,一些MCN機構在計算直播時長時,並非直接統計網絡主播的直播絕對時長,而是把觀看人數、互動人數、打賞金額等指標納入統計,“只有滿足一定標準,纔算‘有效直播時長’。經常是直播了4小時,只有2小時算有效。”

“不僅如此,直播前後的設備調試、拍短視頻、培訓學習等工作時間,一般不被納入直播時長。”小新告訴記者,按機構要求看起來是平均每天直播5小時,實際上可能要工作十多個小時。“熬夜直播、連續工作多個小時都是常有的事,長期下來,身體根本吃不消。”

記者梳理近年來涉及直播時長的網絡主播糾紛案件發現,“有效直播時長不足”成爲一些MCN機構舉證網絡主播違約的主要理由之一。爲了完成“有效直播時長”任務,很多主播不得不延長工作時間。近年來,由於高強度工作、作息不規律和睡眠不足等原因,甚至出現主播在直播中暈倒等情況。

在王嶽簽下的那份合同中,同樣對直播時長進行了明確約定。作爲公司的主播,王嶽的直播時長標準爲:每日直播時間6小時,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於150小時,開播天數不得低於26天,否則視爲王嶽嚴重違約。

王嶽以身體不適難以承受高強度工作,且合同中有大量不平等條款爲由,向公司提出撤銷合同請求,但遭到公司拒絕。

未播夠時長,被索賠100萬元

“不合理和模糊的直播時長規定,使得滿足合同要求的難度大幅提高。”在北京某MCN機構長期工作的劉少文表示,一旦未能滿足直播時長標準,網絡主播就極有可能面臨拿不到底薪、勞動強度過大等困境,甚至會因此被MCN機構要求賠付高額違約金。

“工作兩個多月,每月收入還不到3000元,卻賠了20萬元違約金!”讓小新難以接受的是,自己因未能播夠約定時長,無法獲得保底工資維持日常生活,在主動提出解約後,被MCN機構要求高額賠償。

王嶽與此前的演藝公司簽約後,工作近半年時間裡拿到手的所有收入爲3725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如果王嶽違約,則需要支付公司違約金200萬元。公司認定王嶽違約後申請了仲裁,稱遭受了實際損失,要求王嶽賠償100萬元違約金。

類似的案件不在少數。遠超收入的違約金到底從何而來?是否合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在採訪中表示,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綜合考量MCN機構的成本,並進行科學準確的商業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擔,隨意壓在沒有承受能力的勞動者身上。”

“違約金是否合理取決於雙方的法律關係性質,以及MCN機構的成本投入等因素。”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指出,如果雙方構成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MCN機構與其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若違約金數額顯著高於機構損失,人民法院等會酌情進行調整。

最終,在王嶽與演藝公司糾紛一案中,公司並未提供其遭受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仲裁委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酌定王嶽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明確行業工作時間基本規則

“設置直播時長規則有其合理性,而實踐中的爭議主要在於對該時長的計算及舉證規則並不清晰。”範圍表示,不合理的“有效直播時長”規則,是一些MCN機構侵害網絡主播合法權益的主要方式。

“通過‘觀看人數’等不確定因素統計直播時長,顯然是不合理的,對於網絡主播非常不利。”關於直播時長設置,薛軍建議,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直播時長的具體計算規則,最好以“實際開播時間”等客觀因素作爲標準。

針對難以量化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數額等相關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中明確指出,網絡主播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請求予以減少的,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網絡主播實際收益、網絡直播行業特點、平臺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酌定。

“明確雙方法律關係,是破解不合理的直播時長機制與高額違約金問題的關鍵。”薛軍表示,如果是勞動關係,則受到勞動法保護,工作時間、違約金等規則的設置應符合勞動法律規定。

範圍認爲,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頒佈有針對性的指引,對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性進行明確。此外,應強化行業自律並制定共同規則,避免行業內部的惡性競爭。

“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出臺相應指引,明確網絡主播行業工作時間計算的基本規則。”範圍補充,可以設置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MCN機構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部分受訪者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