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25元奶茶包纏訟3年 法官喊「實現正義要成本」點名檢方自找過勞
▲爲25元奶茶包纏訟3年,法院喊實現正義有成本,點名檢方「自找過勞」。(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一名楊姓女子2020年在桃園市某超商消費時,被店員指控偷竊2包25元奶茶包,桃園地院一審判處她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院認爲,檢方未提出新證據,猶如例行公事般上訴「核有不當」,更點名檢方追求公平正義,須考慮背後所付出的資源,工作負擔其實是司法人員自己製造出來的,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楊女2020年11月12日到桃園市某超商消費時,先是拿了飲水機旁2包25元奶茶包,隨後在店內四處走動,後來又拿了1支冰棒併到櫃檯結帳,然而當她結帳後準備離開時,店員突然制止她並聲稱「有看到你拿奶茶包」但未結帳。
楊女第一時間否認有拿走奶茶包,還主動讓店員檢視隨身包包。店員檢查楊女的包包後,確實沒有找到奶茶包,只好讓對方離開,但事後她跟店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楊女確實有拿走一個奶茶包,清點時也確定架上奶茶包少一包,店長因此決定報警提告,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楊女。
楊女出庭時堅決否認犯罪,表示她有在從事團購,當時是拿奶茶包拿到休息區拍照,紀錄包裝數量等以進行比價,忘記後來將奶茶包放在何處,但絕對沒有將奶茶包帶走,更何況那個奶茶包是茶粉,她沒有杯子、沒有熱水,根本不可能在店內喝掉,更質疑超商店長「她自己說盤點少了1包,卻告我竊取2包?」
▲楊女表示,奶茶包是茶粉,她沒有杯子、沒有熱水,根本不可能在店內喝掉。(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地院一審認爲,根據雙方證詞、監視器影片等證據,不能證明楊女有偷竊,判處楊女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表示,由於楊女未遵期到庭,本案偵查、審判歷時超過3年半,楊女不僅被多次傳喚、拘提,還被通緝3次及羈押,導致國家至少要補償1萬8000元,證人亦爲了警詢奔波8次。
高等法院法官指出,撇開法院所付出的人力、資源不論,案件調查期間,警方多次的拘提、查緝與解送楊女及製作警詢筆錄,檢察官的提起公訴、一審論告、提起上訴、二審論告,一審公設辯護人多次到庭辯護等等,都是司法資源的浪費。
法官直言,實現正義是需要成本的,爲了檢察官所謂的「竊取50元之奶茶包」的正義,有必要進行本案的追訴嗎,接着更引述某經濟學者所言「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必須考慮背後所付出的資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長臂,顯然也只環抱有限的空間」。
法官指出,根據歷年司法統計,均顯示各地檢署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撤銷改判有罪的案件始終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在這種情況下,本案檢察官未再積極舉出新證據,證明楊女確實有竊盜犯行,猶如例行公事般地提起本件上訴,核有不當。
法官說,臺灣司法一再宣稱有「過勞司法」、「司法負擔過重」的情況,回顧本案的偵審過程,顯示了許多的案件量負荷、工作負擔其實是司法人員自己製造出來的。法官在審覈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爲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楊女犯罪,認定一審判決並無不是當,駁回檢方上訴,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