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0元奶茶包上訴 檢遭批自找過勞
超商示意圖。圖/ingimage
從事團購楊姓女子四年前被控在桃園市一家超商竊取兩包各廿五元的奶茶包,桃園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她否認行竊稱拿奶茶包到休息區拍照比價,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證據不足駁回確定,批檢方「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許多司法過勞是司法人員自己所製造。
這起案件拖了三年半,超商呂姓女店長也無意提起刑事告訴,楊姓女子爲警詢及開庭奔波八次,期間被通緝及羈押,國家至少要補償她一萬八千元。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即使檢察官認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也應優先選擇依職權對被告爲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果檢察官在楊偵訊時未到的情況下起訴,用數千倍經濟支出追訴廿五元的財產犯罪,甚至「猶如例行公事般」上訴,顯示許多司法過勞是司法人員自己製造出來的。
檢方指控,楊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至桃園蘆竹區一家超商,竊取飲水機旁兩包奶茶包。楊稱,因從事團購,拿奶茶包到休息區拍照、記價格,但忘了後來把奶茶包放在何處。
超商王姓女員工證稱,看到楊拿一包奶茶包,又去拆冰棒紙盒,結帳時僅付冰棒錢,她攔住楊告知「有看到妳拿奶茶包」,但檢查楊揹包未發現;她與店長查看自楊拿起奶茶包到離開的監視器畫面,未發現楊將奶茶包放回架上,清點架上奶茶包少一包。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楊因生產等因素多次未到庭,被通緝三次、甚至羈押。桃院認定,店家並未檢查楊走過的區域、翻找商品的位置或垃圾桶,只能證明奶茶包未歸位,且事後又指被偷兩包;楊主動說可檢查揹包,還在休息區逗留,不排除奶茶包掉在監視器死角,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稱監視器畫面雖不清晰,沒拍到楊食用畫面,但奶茶包不翼而飛,不能認定她沒偷竊。楊無法接受,稱消失的是奶茶包粉,她沒有杯子及熱水,根本不可能在店內喝掉,且女店員已檢查過揹包,店家盤點少一包,卻告她竊取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