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頒佈 明確禁止教職工與學生談戀愛
爲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教育部於6月1日頒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學校保護”的規定,系統整合、創新完善了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分一般保護、專項保護、管理要求和保護機制等章節,全面構建了學校保護制度體系,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應專門制度。
《規定》遵循全面保護的原則,依據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專設“一般保護”一章系統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的未成年人基本權利,包括在校園內的平等權、生命健康與自由、人格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財產權、肖像權和知識產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權利。
《規定》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社會關注度高、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構建了專項保護制度,完善了相應的防治工作機制。
構建防治學生欺凌的規則體系,明確從預防、教育、干預制止到認定調查、處置等方面的防控具體要求,特別細化了構成學生欺凌的情形和認定規則,便於學校把握、運用。
同時,完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防治規定,要求學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明確了禁止教職工與學生談戀愛等行爲“紅線”。
《規定》結合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特點和需要,全面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實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規管理、教學管理、作業管理、讀物管理、安全管理、藥品管理、體質管理、心理健康、手機管理、網絡管理、禁菸禁酒、教職工准入管理、聘用管理、教職工日常管理、校車管理、周邊管理等具體制度,劃清學校管理的制度框架與要求。
《規定》創新和完善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明確教育等部門的支持監督措施,補齊短板弱項,提出首問負責制、指定學生保護專兼職監察員等機制,爲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支撐。規定教育部門、學校及教職工不履行責任的具體處理辦法,細化和完善法律責任,爲下一步加強管理問責提供更爲明確的依據。
《規定》將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有關機構,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試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健全工作機制,爲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的指導,支持地方、學校提升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