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 監察院促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委田秋堇今天說,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卻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監察院要求彰化縣政府改進;檢舉人身分應保密的相關規定欠缺明確性,農業部、內政部也應檢討。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透過新聞稿表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以及「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規定,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
監委說,考量彰化縣政府在本案立案調查後,在兩週後就提出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的改進作法,值得肯定;但爲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彰化縣政府研議,將改進作法明文規範。
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陳情案,認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的理由,是因彰化縣環保聯盟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因此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疇、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爲讓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因此彰化縣政府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罰時,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監委表示,對於彰化縣政府所持理由,經諮詢專家學者後,都認爲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爲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而行政程序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等規定,所稱「人民」、「檢舉人」,從法律目的性解釋來看,應包括法人。
監委說,本案彰化縣政府顯然應有保密義務,因爲如果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話,便會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而可能影響到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爲沒有保密的必要。
調查意見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中,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的規定欠缺明確性,導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爲法人時,易生疑義或歧異。監委要求農業部、內政部檢討,明確相關規定,使檢舉人勇於檢舉,遏止違法行爲。
監委表示,內政部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的相關規範,並強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都應予以保密:另以本案爲例,說明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的改進作法,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4日通過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民間檢舉是協助執法的重要力量,爲避免寒蟬效應,使檢舉人勇於檢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身分都有保密必要,本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