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佈「媒體報導」新指引!「傳播妹、陪酒」都是美化性剝削
▲衛福部公佈媒體報導兒少性侵相關指引。(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臺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因《兒少法》限制不能報導,導致後續傷害擴大,而衛福部也緊急召集各領域討論出媒體報導相關指引。根據衛福部公佈的指引內容明訂「5大注意事項」,媒體可有條件報導加害者任職機構,但不得揭露被害人身份資訊,而在用字方面,則不可有「美化」的詞彙,如傳播妹、公關妹等。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媒體報導事件本身沒有問題,但不能揭露被害人身份資訊,不過如果事件加害人在報導當下,還在兒少、老人等相關機關服務,媒體報導時就可揭露該機構名稱,避免機構裡還有其他被害人受到傷害。
不過在報導內容方面,張秀鴛指出,要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爲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她進一步舉例,例如過去媒體在報導跟性有關新聞,用字上可能會用到「坐檯、陪酒、伴遊、伴唱、傳播妹、公關妹」等,這些都屬於性剝削,而避免強調非法網站,主要是希望不要因爲媒體報導而幫忙廣告,建議可寫「非法網站」或用「OOXX」代替。
張秀鴛提醒,對於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避免對被害者做侵入式採訪和拍攝、避開未審先判或主觀、標籤化的敘述,也避免激化大衆情緒及對立,不得過度描繪性暴力事件發生的細節文字或圖片,同時在報導時也建議統一加註警語。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5大注意事項】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爲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爲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衆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爲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爲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衆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