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幹線道機車先行 男子撞死人認罪獲緩刑

張男騎車與蔡姓女騎士發生車禍,蔡女受傷倒地,於6天后傷重不治。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高雄一名從事機械加工的48歲張姓男子,於去年8月騎車行經高雄市梓官區大宅北街,他因沒有注意且在交岔路口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張男與騎機車的49歲蔡姓女騎士發生車禍,蔡女傷重送醫,在6天后死亡。張男認罪,橋頭地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可上訴。

張男於去年8月19日晚間騎機車行經高雄市梓官區大宅北街(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大宅北街與梓官路319巷巷口時,張男因爲沒有注意「慢」標字指示減速慢行即貿然通過路口,剛好蔡女騎機車沿梓官區梓官路319巷(西往東)經過巷子口,兩車發生碰撞。

蔡女受傷倒地被送醫,傷勢包含雙側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性顱骨骨折、外傷性嚴重腦腫脹、腦幹衰竭,救治後仍於去年8月25日不治。

此車禍經過調查,張男行經該路口時沒有注意到路上的「慢」標字,沒有減速慢行,導致車禍,蔡女在車禍後6天傷重死亡,張男的過失行爲導致蔡女車禍死亡,兩者具有因果關係。高市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也持同樣意見。

張男對此認罪,橋頭地院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