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省46元搭霸王車 女子遭罰5.5萬元
臺中市1名外表中性的48歲女子,多次被臺鐵何姓列車長髮現逃票搭霸王車,前年底再度無票近站從斗六搭到永靖後沒補票就出站離開,被送交檢警偵辦,連法官也看不下去,判處拘役55日。(資料照,謝瓊雲攝)
總是搭霸王車,這下栽了!臺中市48歲陸姓女子,過去就曾有未購票搭乘普悠瑪號的紀錄,前年底她又從斗六站無票進站,途中遭查票時佯稱沒帶錢包、拒絕補票後逕自從無人站下車,遭鐵路警方報請檢方偵辦,彰化地院法官近日依詐欺得利罪,判她拘役55日,若易科罰金,將受罰5.5萬元,相當於票價的1196倍!
慣性逃票,這次列車長不寬待了!打扮十分中性的陸姓女子,去年12月21日晚間9點多,跟斗六火車站站務員謊稱皮包遺失無法購票,要從斗六搭到員林後,再請朋友來幫她補票,站務員聽信其說法、讓她無票入站。
陸女搭乘3248次區間車、第6車廂,卻在列車行經田中、社頭2站之間時,遇到何姓列車長查票時,她一陣推託拒絕補票,趁着區間車停在無人化的永靖車站,逕行出站離開,遭鐵路警察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陸姓女子遭警方拘提到案後,自稱碩士畢業,供稱當天是真的錢包掉了、不方便補票,沒有詐欺犯意;但法官審理時發現她在2017年就曾有無票搭乘普悠瑪被告發遭處拘役5日的判刑紀錄,而何姓列車長也向法官證稱被告有數次逃票紀錄。
法官認爲,陸姓被告無意購票卻搭乘臺鐵列車,故意逃票,被發現又拒絕補票,觀念顯有偏差,應予責難,且經傳喚2次均無故不到庭;今年5月13日警方拘提到案後,又兩度未到庭面對本案審判認定被告意在逃避責任、耗費無謂國家社會資源,其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有逃票不良習性,不宜再從輕發落,因此做如上判決。
法官還強調,陸女自斗六站至永靖站區間列車逃票犯罪所得46元,價值低微,如宣告沒收,檢察官執行費用反而還比46元高,反而耗費國家經費,因此不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