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保本承諾”成關鍵,銀行客戶購買信託“零收益”起訴索賠,二審結果迎來大反轉
財聯社9月23日訊(記者 彭科峰)如果銀行人員沒有將保本承諾寫進合同,單靠微信聊天紀錄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嗎?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80後投資者柳某在廣州市的某銀行支行斥資百萬買入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因不滿到期後幾乎“零收益”起訴案涉支行和銀行人員索賠。一審法院認定銀行已盡責,駁回起訴,但二審法院依據微信聊天紀錄“變相保本”等證據,判決銀行方面支付相應賠償款53495元。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介紹,目前來看,法院已普遍支持微信聊天可以作爲證據。依據《民法典》,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因此,一般情況下微信聊天紀錄也被往歸入書面形式的證據。這也提示消費者在簽署合同和進行後續維權時,除了書面合同、錄音錄像外,也要注意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保留證據。反之,金融機構也應注重員工的微信管理。
輕信理財經理承諾25%收益 80後投資者斥資百萬買入高風險產品
據相關文書披露,柳某姬,女,1987年出生。連某是浦發銀行某支行的理財經理。自2019年起,柳某姬經連某介紹向某某支行長期購買金融理財產品。
2021年1月,連某通過微信向柳某姬發送“【重點產品】上海某某-靈均量化對衝增強系列...起點金額101萬,份額鎖定期12個月”的信息,雙方開始交流。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柳某姬曾提出疑問“這個信託公司是你們浦發銀行的子公司嗎?”,獲得回覆爲“是的”。此後,柳某姬在案涉支行填寫的《風險評估報告》被評估爲進取型投資人士(C5),即願意承擔較大投資風險和大幅波動,且願意通過承擔較大比例本金損失的風險來博取更高的投資回報。
2021年1月20日,柳某姬通過手機銀行在案涉支行購買了價值101萬元的“上海某某-靈均量化對衝增強6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後者的目標投資爲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合格投資者,風險等級爲高風險。
據瞭解,上述產品於2022年1月24日到期,期滿後柳某姬再次聽取連某的建議繼續持有,但產品繼續下跌,柳某姬於2022年5月申請贖回,最終收到贖回款1011042.19元。這意味着,柳某姬的百萬投資儘管沒有虧損,但也幾乎“零收益”。柳某姬認爲,這與連某的承諾的收益25%相差甚遠,便向法院起訴,主張浦發銀行方面應賠償損失。
一審裁定銀行已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二審朋友圈聊天紀錄成反轉關鍵
記者注意到,在一審期間,法院駁回了柳某姬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爲,柳某姬自2019年起在連某的建議下多次購買理財產品。連某雖在向柳某姬推薦案涉理財產品時確認柳某姬有25%的收益,但該確認行爲應認定爲無效。另外,柳某姬在購買該案涉理財產品時,支行已按照流程覈對了柳某姬的身份信息、進行風險等級評估,支行已盡到風險告知義務。柳某姬要求案涉支行、連某對100萬元投資款按照25%的標準,補充收益差額349305.56元及支付律師費1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今年9月中旬,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傳的二審文書顯示,上述結果發生了反轉。二審法院指出,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柳某姬最終決定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原因在於連某作爲浦發銀行工作人員向其許下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諾。雖然連某指出,其回覆內容僅針對柳某姬提出的“多了對半分”的詢問內容,不涉及其他,但結合連某此前在向柳某姬推介其他理財產品時同樣作出保本保息的承諾,以及柳某姬在發現案涉理財產品未能獲得25%的預期收益而向連某討要說法時,連某並未作出否認迴應的情況,可以認定連某確向柳某姬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剛性兌付承諾。連某作爲信託計劃產品的代銷人員,許下保證投資者收益的承諾就屬於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了具有保底性質的條款,此條款違背了金融投資領域的經濟規律和交易規則。因此,柳某姬與案涉支行之間成立的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二審法院還指出,連某是案涉支行的理財經理,向柳某姬推介案涉理財產品屬於職務行爲,銀行應對連某的職務行爲承擔相應責任。在案證據顯示,案涉支行在銷售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除對柳某姬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之外,並未向柳某姬充分說明案涉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沒有審慎履行合理推介、適當銷售的義務,導致柳某姬依照錯誤信息購買了案涉理財產品,造成損失,某某支行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柳某姬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盲目輕信銀行業務人員選擇的理財產品,亦存在過錯,也應對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案涉支行向柳某姬支付損失賠償款(柳某姬的利息損失)5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