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寫了一個最字,憑什麼罰20萬?”店主起訴市監局,法院判了
宋神宗時期,有個叫王婆(坡)的瓜農,老家是西域(現新疆、甘肅一帶)的。因戰亂遷入開封,照樣在開封種起胡瓜(哈密瓜)來,但是中原人都不認識這種瓜。覺得它長得奇怪,所以哪怕它很甜,還是有人很少來買。沒辦法,爲吸引客戶,王婆(坡)只好向來往的行人使勁地誇自己的瓜好吃。別說,這招還真有效,他的生意逐漸興隆起來。
可見做買賣還是當誇則誇,像王婆(坡)賣瓜一樣,自賣自誇。不過誇也是要有個限度的,在現代法治社會,若是誇太過可能會給自己惹來麻煩......就比如說杭州的方某富炒貨店,此前就曾因廣告用詞太“過”,陷入了一場“被罰”風波中。今天便來說說這起風波的始末——“我就寫了一個最字,憑什麼罰20萬?”店主起訴市監局,法院判了
事發之前,方某富炒貨店便已經是聲名遠揚,每天門口都要排起一條長龍。尤其是栗子飄香的季節,生意更是火熱。有的老顧客,爲了吃他家的栗子,苦等一個小時也樂此不疲。哪怕是後來,方某富炒貨店被市監局處罰,對他家的生意也是沒有絲毫影響。足以見得,這家炒貨店是有口皆碑,不過再好的酒也怕巷子深。做生意的,誰不希望自己的生意更上一層樓呢?
所以在打廣告的時候,方某富炒貨店是用盡了誇讚之詞,“中國最好最優品質荔枝幹”、“中國最好最香最優品質燕山栗子”、“杭州最特色炒貨店鋪”等等。就連展示櫃的外側也貼着:“本店的栗子,不僅是中國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總而言之,所有的詞,都往最好了誇。其實這也很正常,然而方某富炒貨店的店主沒想到,這個最字惹來了麻煩。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不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在當時是最新修訂的版本,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不關注法律規定的人很難注意到。店主方某富及其妻子龐某連每天忙得腳不沾地,他們又怎麼會清楚法律的最新規定,這還是兩名顧客告訴他們的。2015年末,兩名消費者購買栗子,正好發現了包裝上的最好用語。
認爲該行爲已經違反了新《廣告法》,遂要求方某富作出賠償,一個人一千元。如果不給就告去市監局,方某富以爲他們在敲詐自己,便沒有給。結果幾天之後,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真來人了,調查認定他的行爲確實違反了新《廣告法》。作出以下處罰:責令停止發佈使用頂級詞彙的廣告,並處罰人民幣二十萬元。二十萬可不是個小數目,正如網友評價。
“自賣自誇就要罰二十萬,他要炒多少栗子才能賺回來!”方某富自然不服,隨後,他將兩級時常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此案消息一出,引起了人們熱議,不少人都對方某富被罰表示同情。有一位姓林的老顧客表示,每年都在他家買東西,買了二十年。雖然價格是貴了點兒,但東西確實是好,就連杭州都有“最美杭州人”、“最幸福城市”的評選。難道這些也要罰款?
還有更多的人則認爲,不是不同意罰,是罰得太多。之前也沒有普及,再犯後再罰款也不遲,第一次就罰二十萬未免太多。那麼法院對此是怎麼判的呢?一審西湖區法院認爲,方某富炒貨店的廣告詞確實是違反了《廣告法》,不過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即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跟過錯程度相當,不能過重不能過輕。
要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況,處罰不僅是處罰違法的工具,還是教育和改造違法行爲人的手段。兩者應同時進行,在這起案件中,方某富炒貨店的違法情節較爲輕微。社會危害性小,處以二十萬元罰款明顯不當,因此將“處以罰款二十萬元”變更爲“處以罰款十萬元”。一審判決後,方某富炒貨店與兩級市監局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處以罰款十萬元”。一場官司,前前後後折騰了兩年多,最終還是以罰款十萬結束。老闆娘龐某連有些失落,卻也知道沒辦法,既然這樣也只好認罰:“不管是老的小的,不學就被淘汰了,真的。”老闆方某富的臉色則比較平靜:“沒事的,努力過了就好了。沒路了就死心了唄。”
經此一事,不僅是他們一家人,連帶着親友、附近的商戶都熟悉了《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