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自願,怎麼能算嫖娼?”山東一男子起訴公安局,法院判了
2022年,山東濟南就有男子因爲酒後貪戀美色,受慾望掌控,最後被警察以嫖娼之名抓獲。賣淫嫖娼屬於嚴重違法行爲,此行爲尚未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條例。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時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但奇怪的是,這名男子不但沒有接受行政處罰,反倒將抓他的警察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後判處撤銷對男子作出的處罰決定。這是怎麼一回事?爲何男子不用接受處罰,他又爲何能將警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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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叫白某,在南方打工,年近四十,已經小有積蓄。2021年年末回家與朋友聚會,酒足飯飽之後又前往KTV唱歌。散場後,白某飲酒過多,不便開車回家。朋友看他醉得連路都走不了,便讓一名女性朋友王某帶他去休息。
這正合白某的意,他一把摟過王某,兩人前往KTV樓上的酒店開房。白某和王某都喝了酒,孤男寡女的一時情動就滾到了一張牀上。誰知警察正巧在酒店進行掃黃檢查,看兩人衣衫不整的摟作一團,便叫醒躺在牀上的白某,問他知不知道身旁女子的名字。
白某迷迷糊糊的說自己知道,警察讓他說,他又含糊不清。警察又問女子和白某的關係,女子說是朋友聚會上認識的,問她白某名字,卻也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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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覺得奇怪,明明是朋友,怎麼連名字都不知道?懷疑兩人在說謊,便翻看王某手機,發現王某在傍晚十一點時收到了1200元轉賬。兩人明顯互不相識,又發生了性關係,手機內還有轉賬記錄。警察當即認定兩人在進行不正當交易,要把白某和王某帶走。
白某酒還沒醒,掙扎着不願意被拉出被窩。警察看白某先是不承認自己的所作所爲,後又不配合警察執法,覺得他毫無悔改之意,罪加一等。而白某和王某在接受訊問時,雖堅持彼此之間是朋友關係,但仍舊說不出對方名字。
警方根據兩人在酒店牀上衣冠不整的親密舉動,轉賬記錄,還有供詞中對雙方關係的含糊不清,前後不一。認定白某在酒店進行嫖娼,再加上白某妨害執法,態度惡劣。決定給予白某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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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於嫖娼來說是最重的處罰,白某不服,不願意在處罰單上簽字。將警察告上法庭,稱王某與自己發生關係完全出於自願。兩人之間是普通朋友關係,根本沒有金錢往來,自己只是喝醉了酒才說不出王某名字,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
由於被告方是公安機關,故本案爲行政訴訟。白某是不是嫖娼的重點在於雙方之間是否以金錢爲媒介發生性關係,其次再考慮雙方感情因素,探究白某和王某是否是普通朋友關係。並且在嫖娼案件中,司法機關比起當事人的供述,一般更看重客觀證據。
那麼本案的焦點就在於那份,警察在王某手機中發現的1200元轉賬記錄,這也是警方敗訴的重要原因。原來,那份王某手機中的轉賬記錄並不來自於白某。而是來自和白某聚會中的另一位男性朋友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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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聲稱自己轉賬給王某,只是爲了讓她去結賬,並不是爲了支付白某的嫖資,並且他還在轉賬中備註:支付酒水錢。經警方調查,那晚,白某和朋友明明消費了超過6000元的酒水,爲何偏偏要讓王某單獨支付。但KTV的員工也沒有線索提供,只告訴警方,他們的確收到了1200元付款。
不論何某的話到底是真是假,警方的證據鏈無法在邏輯和主體上吻合。無法認定1200元轉賬的雙方主體是白某和王某,也無法判定轉賬的性質是否如何某所說,只是用於支付酒水消費的普通費用轉賬。
這導致重要證據失去了真實性,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爲。法院無法認定白某和王某之間以金錢爲媒介進行交易便無法以此證實白某具有嫖娼行爲。只能依法撤銷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判處白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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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結局實在出人意料。在本案中,白某能夠勝訴的關鍵是警方在關鍵證據上的疏忽。在嫖娼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是否有金錢交易,並以金錢交易爲媒介發生性關係,對於案件定性非常重要。
儘管白某和王某的關係仍舊存疑,那1200元轉賬的來路也撲朔迷離。但失去關鍵證據,無法完善證據鏈,法院就無法認定白某和王某之間有金錢交易,白某與王某發生關係是在進行嫖娼行爲。
羅翔曾說“法律是對人們最低的道德要求”,白某酒後被慾望控制隨意與王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雖然並不能被認定爲違法,卻也不值得提倡。慾望的放縱始終是危險的,在慾望面前,我們都應該受到道德的約束,從而避免自己觸碰到法律的紅線。
(《“我們是自願,怎麼能算嫖娼?”山東一男子起訴公安局,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