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駕照出入營被退伍 士官長敗訴

憲兵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毛原先是憲兵隊一等士官長,二○一九年十月卅日外宿時開車,遇警方攔檢卻拒絕酒測,經裁罰十八萬元且吊銷駕照。毛截至二○二○年八月廿四日爲止,無照進出營區一五五次。

軍方分別記毛大過一次、記過一次懲處,品德項目績等爲丙上,再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毛不適服現役,強制退伍。毛提行政訴訟,主張他是休假期間開自家車拒絕酒測,非陸海空軍懲法罰規定的範圍,且軍方懲處未考量降階或降級,直接給予考績丙上,違反比例原則。

毛認爲人評會決議依憑的是不完整的考覈報告,忽略對他有利事項,處分強制退伍不合法。軍方駁稱毛拒絕酒測、無照駕駛的行爲有違領導幹部風範,且警方有錄影爲證,決議記過、考績吃丙無違誤。軍方指人評會編組合法,已審酌毛的生活狀況、工作態度、受懲罰後有無反省改善等情事,覈定不適服現役退伍並無違失。

北高行指出,軍方人評會組成、審議事項、受評人陳述意見均未違反規定,人評會已聽取毛和單位主管陳述,綜合考評後以五比○評鑑毛不適服現役,處分沒有違誤,且毛的主張無可採信,判毛敗訴。本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