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發展太空科技前先立法 以日本《宇宙基本法》爲例
▲我國逐漸發展太空科技,就得先從太空基本法,這種屬於地基的法制工作開始。(圖/pixabay)
臺灣第一家太空科技公司租下養蝦場以來爲火箭的試射,卻引發違反土地使用的疑義。面對如此的新創科技與產業,勢必得有新的法律制度爲配合,這也是今年新國會必須正視的問題。
惟於此次選舉,似僅有時代力量提出制訂《太空法》的構想,其他政黨,尤其是兩大黨,卻未有此方面相關政策與論述,就凸顯此次選舉於政策、政見的提出與辯論,實是少之又少。更重要的是,就算要制訂《太空法》,但到底要規範什麼內容,也會是個問號。
現今於亞洲,發展太空科技的國家,如中國、印度、南韓,甚至是北韓與伊朗,已逐漸增加中,但仍以日本爲最早,也多用於商業用途,故有關太空立法,自然也以日本最早出現。而日本發射人造衛星,雖早在1970年代,但真正的立法規範,卻要到21世紀纔出現。
而就目前日本的太空立法,有於2002年通過的《獨立行政法人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法》、2008年通過的《宇宙基本法》及2016年通過的《人造衛星發射及其管理法》。而這其中,自然以《宇宙基本法》爲最重要與最上位的規範。
《宇宙基本法》的目的,自然是在因應太空競爭的時代,內國如何有效開發宇宙的整體性計劃。而這種開發計劃除了必須符合國際法的要求外,也必須是立於日本《憲法》第9條的「和平主義」的精神;這也代表,日本的宇宙開發,於現階段,排除了有關軍事用途的目的。不過,根據《宇宙基本法》第3條,雖將提升國民生活列爲最上位的目標,但其中也包括國家安全的保障,再加以太空科技,似乎難與軍事運用爲切割,再加上《美日安保條約》之故,所謂和平使用的太空發展,就很容易落入宣示性。
而《宇宙基本法》除了在第一章宣示,諸如:和平使用、發達國民生活、產業振興、國際協力與環境考量的基本原則外,於第二章就進一步列出宇宙開發的基本政策。而此基本政策,最主要是關於人造衛星,甚至是太空探查技術的自主研發,且爲了有效分散國家的負擔,以及基於產業振興的考量,扶植民間企業發展太空事業,就爲基本法相當重要的主軸。
也就是說,太空事業不能、也不可能是由國家獨佔,必須是公私協力的努力成果,而爲了達到此目的,就得確保有足夠的人才,致得課予國家對於相關教育的推動。
至於太空科技的發展,畢竟屬於極爲複雜且多元的事業,爲了避免多頭馬車與有限資源的浪費,《宇宙基本法》也要求政府必須規畫「太空基本計劃」,且爲了有效落實基本計劃,基本法也明文必須於內閣府設立「太空開發戰略本部」,並以首相爲本部長、官房長官爲副本部長,可見日本對於太空事業發展的極度重視。
不過,日本的《宇宙基本法》畢竟僅是一種基本架構式的立法,目的在宣示太空開發的基本原則。故在此法的最後一章,即要求政府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儘速完成相關具體法律的制訂與整備,才足以迅速推動太空科技的發展。而我國現今,既然要發展太空事業,實就得先從太空基本法,這種屬於地基的法制工作開始。
好文推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