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遊覽車司機染指友人2幼女 「手機+零用錢」誘進房判3年8月
▲桃園市闕姓男子獲悉友人一對女兒有心智缺陷,竟提供玩手機、零用錢方式趁機襲胸、摸下體等猥褻惡行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桃園市闕姓男子獲悉友人1對幼年女兒有輕度智能缺陷,藉故以提供玩手機、零用錢或出遊等方式誘騙,並趁機襲胸、摸下體強制猥褻,家人發現兩姊妹居然都被闕男強制猥褻憤而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5個強制猥褻罪判處闕男3年8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以駕駛遊覽車爲業的闕姓男子,去年獲悉友人有一對分別爲10歲、12歲的女兒,接觸後確認2女在外表、言談舉止皆有明顯異於同年齡少年狀況,得知2人有輕度智能障礙,也領有殘障手冊,但仍於去年4月至12月間,多次以提供手機玩遊戲、買早餐等方式誘騙2姐妹到其租屋處,再趁機撫摸胸部與下體而強制猥褻得逞;2姊妹遭闕男強制猥褻後言行舉止出現異常,家人查明後得知闕男竟對友人女兒下手強制猥褻,憤而報警提告。
家人指控,12歲的姊姊供稱「闕摸完我,會給我手機」;妹妹也說,闕在撫摸她的時候,自己曾說「不要」,還說「老師說不能給陌生人摸」等語,足以證明闕男確實有對姊妹強制猥褻事實。
法官審理時,闕男一度否認對姊妹強制猥褻,但在2姊妹指證下才坦承犯行,根據姊妹證詞、家人與老師等相關說法足認闕男闕犯行明確;法官審酌,闕男身爲姊妹父親友人,明知2人年幼、性觀念未成熟,爲滿足性慾對2女強制猥褻,造成2姊妹身心不良影響,考量其犯後坦承、並與家人達成調解,賠償部分金額,審結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各判處1年有期徒刑、另依2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各判處10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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