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簽約求償財政部165億? 臺新金4點澄清
臺新金告財政部求償165億元,日前財政部次長表示,財政部與臺新金間沒有籤任何契約、沒有賠償問題,並稱臺新金投資彰銀多年,已拿回去很多,沒有損失百億以上;對此,臺新金(2887)表示,財政部去年12月8日彰銀股東會中違約奪取彰銀經營權,導致經營權喪失損失高達165.58億元,有獨立的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可稽。
臺新金聲明全文如下:
一、財政部以94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並以94年7月21日公函向得標投資人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此乃系財政部與得標人(即本公司)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並經財政部於94年、97年及100年彰銀改選董監事時履約在案。
二、財政部於去年12月8日彰銀股東會中違約奪取本公司之彰銀經營權,致本公司受有經營權喪失之損失高達新臺幣165.58億元,已有獨立之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可稽。
至於財政部稱本公司取得彰銀股權多年,已拿回很多(指彰銀每年均有配發股利),故未受損,實屬無理。蓋以彰銀股利系由全體二十多萬名彰銀股東(包括財政部)按持股比例而依法享有,此與本公司是否取得彰銀經營權,毫不相干。財政部將「股份配息」與「經營權價值」混爲一談,乃系明顯錯誤。
三、103年彰銀股東會召開時,本公司爲彰銀最大股東(持股22.55%),財政部持股僅12.19%,卻透過強力征求委託書,並違約規劃每席普通董事的得票率均爲相同的8.5%,故能當選4席。可見該選舉結果,全系財政部違約操作所致,並非股東主動支持的結果。
本公司要求財政部改派本公司推薦之人擔任彰銀董事,不但符合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且財政部亦有改派其法人代表之先例,並無違背彰銀股東會之決議。
四、財政部同意「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乃系94年間於國際公開標案所公開承諾之事項,涉及我國政府對國內外投資人之公信力。本公司至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維臺灣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