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後駕車遭罰款9萬 毒蟲辯仍能安全駕駛遭法院打臉
張姓男子因毒駕遭開罰9萬,他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仍能安全駕駛,士林地院審結,認定張男敗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張姓男子去年3月吸毒後駕車在內湖遭警攔查,因副駕有安非他命吸食器,警方以「毒駕」開單處罰9萬元,吊扣駕照1年,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以尿液檢體呈現陽性,判決張男敗訴,可上訴。
去年3月5日凌晨4點多,駕車行經內湖安康路,遭員警攔查,在副駕駛座發現安非他命吸食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9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安講習。
張男主張,吸食毒品是3天前的行爲,無法證明駕車中吸毒,應判斷是否能安全駕駛,並主張搜索不合法。
判決指出,張男警詢時坦承凌晨1點曾吸毒,事後有改口說3天前,尿液檢體也呈現陽性,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立法目的是爲了防止體內存有毒品情況下駕車,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不須發生公共危險的行爲。
判決更指,只要被檢出有吸食毒品就已經足夠,而且,員警攔查時,他也坦承有吸毒,並查到安非他命吸食器,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員警認定有吸食毒品的嫌疑而檢查交通工具,證據取得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