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納人才、落實國安 內政部修「入出國及移民法」
爲因應近年來我國面臨人才外流與國際間人才競逐之挑戰,以及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政策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將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及海外國人等經濟移民列爲適用對象,修法銜接及補足「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範,並提升婚姻移民權益保障,以落實整體移民政策。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吸納優質人才來臺」及「落實國境安全管理」,共修正41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包括強化家庭團聚權,內政部表示,修法納入特殊貢獻者、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之配偶、未滿20歲之子女及年滿20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以及離婚後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居留原因消失後繼續居留,以強化其家庭團聚權併兼顧子女最佳利益。
在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方面,內政部指出,爲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落實性別主流化之價值觀,故增列外國人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以及外國人爲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爲得繼續居留事由。
爲保障合法停、居留外國人集會遊行自由,修法也明定在臺合法停、居留之外國人均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以彰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外國人表意自由。
另外,修法也鬆綁海外僑民停、居留規定: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持我國護照入國之無戶籍國民,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爲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以及放寬國人海外出生之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申請定居無年齡限制。
在簡化外國專業人才申辦居留證行政流程方面,修法增訂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增列各級政府及所屬研究機構聘僱顧問、受聘於公私立大學講座或攬才專法所定之白領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得免經外交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以簡化行政流程。
內政部表示,修法也放寬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應在臺日數限制,修正爲出國5年以上始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以利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並落實對永久居留外國人動態之管理。
在強化國境執法作爲方面,這次增訂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爲冒用或冒用身分申請時,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此外,修法也提高刑責及罰鍰:提高違反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之刑責,及未經查驗者罰鍰金額;另增訂冒用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者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