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迷昏女性友人性侵…惡狼和解負擔車貸反悔 當初這1物成鐵證
劉姓男子3年多前與女性友人在嘉義縣住處玩電視遊樂器,將不明藥劑摻入啤酒,讓女方喝下昏睡後性侵,他書寫和解、自白書提及下藥助興,也對女方做無恥的事致歉,允諾負擔其車貸,僅繳交數期反悔而挨告。他辯稱,偷親女方一下,不爲法官接受,上訴二審仍維持8年2月徒刑。
劉表示,2020年9月間晚間,在住處將含不明藥劑成分液體,摻入海尼根啤酒內,使女方服用。但他矢口否認下藥後有對女方強制性交,他辯稱,用藥目的是要助興,女方服用完說想睡覺就去睡覺,這段時間沒有與她發生性行爲,但有偷親她一下,也沒什麼,平常都有的動作而已。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劉表示,對女方下藥動機、目的本是爲「助興」,下藥後並有偷親她,而自白書、和解書上書寫對女方做的無恥之事就是指這件事。
合議庭認爲,依一般常情,「助興」當指爲引發性行爲興致,所以被告對女方下藥本意,原即是爲要藉由藥物作用,助長與女方發生性行爲的可能性,避免女方抗拒與其發生性行爲。
合議庭指出,女方於原審證稱,清醒後,因劉請求其原諒、不要報警,又念及與劉爲朋友關係,爲避免遭周遭之人流言蜚語遭到二度傷害,同意先以代償車貸款項爲條件,並書立和解書方式私下處理,才未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報警,甚且未前往醫院驗傷、取證,僅有選擇看心理醫師等情,尚與一般女性面對遭熟識者性侵後,常因難以面對社會外界異樣眼光而選擇私了,而未報警、驗傷,大致相符。
同時,劉撰寫自白書上明確記載:「本人於當天下午女方來家中玩遊戲時,倒了一杯含有迷藥的啤酒給女方喝,經十幾分鍾後,便在客廳睡覺,之後本人對女方做了無恥之事」等語。
顯見劉是先「下藥迷昏女方」,之後再「對女方做無恥之事」,下藥迷昏、做無恥之事並非同一件事,且下藥迷昏後對女方做的無恥之事,應即是指對女方性交。
合議庭審酌,劉爲滿足一己性慾,竟利用利用女方對其信任機會,使不知情女方喝下摻有不明藥劑啤酒,遂行性侵目的,嚴重侵害其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女方嚴重創傷,造成無法磨滅精神上、心理上等陰影,犯後仍否認與女方曾有性交行爲,對女方造成二度傷害,惡性重大。
劉與女方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150萬元,調解時已先給付30萬元,已部分填補女方身心所受傷害損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原審認劉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8年2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允當,駁回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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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劉男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8年2月,他不服上訴,二審審理後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允當,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