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小隊長索賄仍開單 他怒檢舉討80萬獎金... 法院判決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依檢舉貪瀆辦法,認定法務部處分無誤,駁回上訴。(示意圖 / shutterstock)

臺中市消防局第四大隊蔡姓小隊長,2012年間就「檢修不實」爲由,向張姓消防設備師索賄4萬元,但他收賄後卻仍舉發申報;張男爲此憤而向廉政署檢舉。廉政署審理依貪污共犯將張男予以緩起訴處分,張男不滿未能獲得檢舉獎金、興訟索討,日前遭臺北高等法院駁回。全案目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指出,該名蔡姓小隊長於2012年5月間前往一家醫院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發現其中疏漏爲此開立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而張男爲當時該醫院的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作業的負責人。

事後,張男接獲蔡員通知稱將依法開立舉發單,不過蔡員強調:「你就拿4萬元給我,我家裡小孩有欠電腦用,4萬元就來買電腦」;隔日張男提領先前談攏的現金,親手交付對方,也因此未接收開立罰單。

時間回溯至2013年,另名陳姓消防小隊長與林姓隊員複查該醫院,查出其中疏漏後依法開立4萬元罰單。對此,張男電話中質問蔡員,對方則迴應「是上面交代要開罰單」,後續則被林員通知稱罰單金額將更改爲2萬元。

張男心有不滿,具狀向廉政署檢舉蔡員,臺中地檢署偵查期間認定蔡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後經臺中地院審理,依法判處1年11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犯罪所得4萬元皆予以收回。蔡員不服上訴二、三審,2021年11月1日判決確定;張男則一併視爲貪污共犯,獲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向公庫支付4萬元。

對此,張男2021年以自行檢舉這一點向廉政署提出陳情書,請求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核發檢舉獎金;廉政署轉交法務部審理。

法務部指出,張男起初是爲逃避罰單而自願交付蔡員賄款,此中行賄意圖明顯;另張男坦承犯行則依法應視爲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認爲不該核發獎金。張男不服決議,興訟請求覈撥80萬元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依據《檢舉貪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犯罪行爲人自首,其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無從給與獎金,爲此認定法務部處分無誤,駁回上訴。張男不服,再提上訴,北高行日前裁定命其繳交60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