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拍裸胸、下體照留念 結果她老爸看到氣炸了!

▲談戀愛拍裸照,被女生爸爸發現。(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對小情侶透過臉書認識進而交往,男生小明女友小玉(皆爲化名)的房間內,竟用手機拍下女友下體的私密照片2張,還有1張裸露胸部照片,再用臉書訊息傳給女友留念。不料,小玉爸爸偶然發現女兒私密照,看到氣炸立刻提告!橋頭地院近日將小明依犯拍攝少年爲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提到,小明在房間內以手指撥開女友下體,並用手機拍下2張,並拍攝裸露胸部照片1張,事後,把照片透過臉書訊息功能傳給女生留念。結果小玉父親家裡使用電腦時,無意間發現女兒被拍私密照,經逼問後,全案因此曝光

而小明在警詢偵訊及橋頭地院審理時坦承拍下這些照片。法官審酌他明知女友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心智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並無完全性自主決定能力,竟仍做出猥褻行爲,雖然未加以散佈私密照,但仍創造外流風險考量2人爲男女朋友關係,也未違反對方意願,並已刪除數位照片檔案,因此量處徒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爲性交或猥褻行爲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227條第4項則是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爲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臺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全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