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巷人家》| “嫁妝”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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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代劇《小巷人家》引發熱議。故事背景設置在20世紀70年代末,講述了蘇州棉紡廠家屬區一條小巷中莊家、林家、吳家三個家庭的生活變遷。劇中,一面是風起雲涌、瞬息萬變的大時代脈搏,一面是柴米油鹽、酸甜苦辣的生活氣息,有人甚至直呼:中國版《請回答1988》終於被拍出來了。今天就和小編一起去看看,劇中蘊藏的相關法律知識。
“嫁妝”是不是屬於個人財產?
劇中,閆妮飾演的黃玲,孃家家庭條件很好,結婚時,父母給她陪嫁了一臺縫紉機。黃玲的公婆還有一個小兒子,小兒子結婚時,婆婆讓大兒媳黃玲拿出孃家陪嫁的縫紉機,給小兒子做彩禮。黃玲不肯接受,丈夫便有了意見,對她一頓數落。那麼,從法律角度,黃玲是否具有對陪嫁物品的獨立處置權呢?
生活中,嫁妝並不是法律概念,嫁妝的本質是女方父母對女兒的財物贈與,若嫁妝明確約定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則歸女方個人所有,關於嫁妝的歸屬問題依據相關法律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01
有夫妻財產約定時,尊重夫妻雙方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02
區分婚前還是婚後
婚前: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夫妻財產約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嫁妝(包括房產、車輛等財產),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女方父母在婚後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屬於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贈與財物時明確是贈與女兒一方的話,那麼這筆嫁妝仍屬於女兒個人財產。
從法律上看,父母可以拿走子女的工資嗎?
劇中,莊超英結婚後,每月都要給父母上交工資。但後來妻子黃玲兩個月沒發工資,莊超英便試圖與父母商量暫時不再上交工資,即使自己小家已經揭不開鍋了,他還是承諾等黃玲的工資發出來後補上。這引起了父母的不滿和謾罵,他們指責莊超英不孝、被黃玲迷惑了心智。
子女需要對父母給予物質上的保障,甚至還需要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但婚姻中,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性收入上交到父母手裡,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篡改他人高考志願有什麼後果?
劇中,吳姍姍生長在重組家庭,母親早逝,父親吳建國再婚後,她常被繼母張阿妹苛待。她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然而,繼母張阿妹更希望她能夠早點工作,減輕家庭負擔。後來繼母便讓吳建國偷改了吳姍姍的志願,吳姍姍原本有機會通過高考改變自己的命運,卻因志願被改而只能上中專,她的人生因此充滿了遺憾和憤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考志願是考生升學錄取的重要依據,是考生本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干涉考生填報志願、不得篡改考生志願。篡改他人志願,剝奪了他人升學教育渠道的自主選擇權利,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自己的父母,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私自篡改高考志願,造成損害的,也屬於違法行爲。
私自篡改他人志願可能構成犯罪,主要是涉嫌以下幾個罪名:
1.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在篡改他人志願獲取他人信息的過程中,可能採取非法手段私自拆開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高考生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填報志願的行爲,就是通過網絡傳輸將選報志願的電子數據信息傳輸給招生部門,可理解爲電子通信行爲,對於該行爲的妨害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侵犯了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文源 | 政治處
審覈 | 馬海婷
編輯 | 慕雨芙
責編 | 馬海婷 李玉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