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恐嚇社工師 處3年以下徒刑
社工師工作辛苦又危險,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強化社工師在執行業務時的安全保障。(本報資料照片)
爲保障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社工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對此,高雄社工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達肯定,但認爲修法仍有進步空間。
郭志南表示,社工訪視過程通常是單槍匹馬,無法事先掌握案家相關資訊,也不像警察有足夠的公權力,而人身安全是長期議題,尤其從事保護性社工,在處理家暴、性侵害、兒虐案件,較容易遭受相對人的威脅,過去就曾發生社工遭受虐兒家屬毆打的事件。
對於《社會工作師法》修正三讀通過,他認爲,仍有進步空間。由於該法僅針對領有證照的社工師,但實際在第一線服務的人員,約半數是無證照的社工員,仍未受法律保障,如欲保障全體社福服務人員的權益,較理想的做法是迴歸《社福基本法》。
此外,本次修正並未納入針對僱主的罰則。郭志南表示,無論僱主是地方政府或民間機構,都有義務建立社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政府應該深思,而不是自廢武功,讓僱主能夠置身事外,否則法條可能淪爲宣示性意義,難以真正落實。
此次三讀條文增訂,社工師執行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條文明定,社工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的安全,並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