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強暴、脅迫、恐嚇妨害社工師執業最重關3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摘自國會頻道YT)
爲保障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新增不得擔任社會工作師的事由,包括「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讀條文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規定,包括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爲、違反「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爲虛僞之陳述或報告。」、「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泄漏。」
移付懲戒事由還包含,執行業務違反倫理守則,「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制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以及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爲。
懲戒方式則有警告、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另外,三讀條文增訂,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
社會工作師執行「行爲、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讀條文明定,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機關不得拒絕。
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