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揹包客灌醉性侵臺女案 二審4人均獲緩刑
▲4名新加坡揹包客灌醉2臺女並性侵,二審今宣判。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黃克翔攝)
4名20多歲的新加坡揹包客,2016年底來臺時邀約2名我國籍女子喝酒,竟趁2女喝醉後集體性侵。案發後4人均遭限制出境,其中3人遭羈押禁見。一審法院去年10月間將4人分別判刑1年8月至1年10月不等,均獲緩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1日駁回上訴,仍將4人判處緩刑。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6年12月中,新加坡人劉瑋城自2016年8月起在北部某大學當交換學生,王琨駿、陳俊穎、林煒軒則於同年12月7日來臺,與劉相約自助旅行,預計12日離境。劉男先在夜店認識小鈺(化名),爲了歡送其他3人回新加坡,劉男LINE邀約小鈺前來日租套房飲酒,小鈺則找了友人小薇(化名)一同赴約。
6人當晚在租屋處1樓客廳一同飲酒、玩遊戲,凌晨時分小鈺、小薇已不勝酒力,醉倒在沙發上,4男將2女分別帶往1樓、2樓房間休息。劉、王、陳各自進入小鈺房間性侵她,林則另外性侵小薇。檢方起訴時,認爲劉、王、陳謀議「共同」性侵,因此依照罪刑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但一審法院查無證據證明3人謀議共同性侵,再加上3人均供稱性侵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一審認定3人分別性侵,將劉判刑1年11月、王1年10月,2人緩刑5年;另判處陳1年9月,林則因小薇未提告追訴,判1年8個月,2人緩刑4年,4人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於1日宣判,由於4人並無前科,且已與2女達成和解,2女也具狀表示不再追究,再加上4人都爲大學在學學生,因犯本案已確定無法繼續學業,其中3人又在異鄉遭羈押許久,已經受到制裁,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