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拒絕「證言權」入法 公會表肯定
立法院12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圖爲民衆接受心理諮商,非文中當事人。(桃園市衛生局提供/本報資料照片)
心理師因工作性質緣故,常會接觸個案的深層情緒、想法,但若服務的個案捲入刑事事件,心理師卻沒有拒絕證言權,常面臨保守秘密、據實陳述的兩難。如據實陳述,當事人基於信任所袒露的想法,可能被迫暴露,甚至成爲自己被定罪的證據。立法院12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肯定,心理師們終於能更安心地服務當事人,當事人也能真實面對內心與關係的困境,從心理諮商、治療中獲益。
諮商全聯會法律顧問鄭猷耀說,我國《刑法》自民國23年定有「泄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6條),規範醫師、宗教師、律師等專業或特殊職業人員,必須保守因執行業務而得知的秘密,如有違反,最重可能遭判有期徒刑。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也賦予醫師、宗教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因「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若被傳喚出庭,當庭得以使用拒絕證言權,免於因泄漏秘密而揹負刑責之風險。然而,卻遲遲沒有同步賦予心理師拒絕證言權,使心理師遭傳喚出庭作證時,面臨極爲艱困的兩難處境。
常務理事蔡曉雯舉例,許多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常伴隨童年創傷,但心理師會因爲當事人陷入家暴傷害案件而被傳喚,若據實陳述,部分訊息或許可以提供審判參考,但當事人基於對心理師信任、基於坦誠面對個人困境所揭露的情節、深層情緒與想法,等於也被迫暴露,並作爲自己被定罪、科刑的依據。
未來,當事人不但可能再也無法信任任何心理師,失去處理個人創傷與關係困境的機會,心理師甚至可能被個案提告妨害秘密,捲入爭訟,甚至因媒體的報導,造成寒蟬效應,導致執行專業工作的阻礙;若拒絕陳述,心理師則可能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無論做出怎樣的選擇,對心理諮商與治療專業及當事人都是傷害。
立法院於12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第182條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諮商全聯會副理事長許瑛玿表示,對於此次跨心理與法律專業、跨司法院與立法院的合作成果感到相當感動,終於在司法真相的釐清與當事人權益中取得更好的平衡,保障案主的最佳利益、維護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