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侵權涉賠償與刑責 端看創作者是否提告
「Love高」、「綵帶高」更換引發政治操作爭議,又爆出未簽約的問題。(高雄市政府提供/袁庭堯高雄傳真)
「Love高」、「綵帶高」都具有高雄意象,改用的過程先是引發政治操作爭議,又爆出未簽約的問題。前市府透過市政會議擅自擴權使用,若著作權人依法求償,賠償金可能遠大於採購金額,得不償失。
韓市府新聞局向創作者採購「Love高」時,雙方僅在報價單上註明授權範圍「僅限新聞局使用」。但法界認爲,此舉已具備法律效益,市府不得擅自擴權、讓其他局處使用該標誌。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明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爲未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此外,侵權部份更有民事損害賠償及刑責。非新聞局使用的範疇,著作權人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要求市府停止使用。該法第88條更明定著作權人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請求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賠償。損害行爲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更得增至500萬元。此外更有第91條刑事責任,相關人員可處3年以下徒刑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但其實,《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罪,原創者可依法主張權利,也可在事後補同意授權,市府即可免除違法之嫌。該事件也警惕市府單位在採購時,應謹慎訂立合約,莫忘「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