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 聲請法官張淵森:遛鳥俠有必要治療關4年嗎?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聲請釋憲人之一的法官張淵森表示,整體來說,肯定大法官的解釋結論。(陳淑芬攝)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聲請釋憲人之一的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今天傍晚迴應表示,整體來說,肯定大法官的解釋結論,尤其是補足程序權上的不足值得肯定。不過,他認爲,「輕罪」案件有必要討論訂治療期限?他以遛鳥俠爲例,質疑有必要治療關他4年嗎?張淵森並強調,爲犯罪加害人利益聲請釋憲,不是主張把性侵犯「放出來」,而是強調應該「治療」。

張淵森表示,整體而言,他肯定大法官的解釋結論,尤其是在程序權的保障,被告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精障心智障礙者應強制辯護;強制治療一定年限後,應由法官重爲決定,時間愈長,定期審查頻率應該愈高等內容

張淵森進一步說明指出,程序權的保障應該不分犯罪類型,一視同仁。法院對於羈押及收容都會定期審查,但在強制治療過程無法主動介入,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對於裁定治療前,法官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下,可以開庭讓被告陳述意見,但事實上,極少有法官開庭,現在把法律明確清楚,法官自然就會依法執行,適時介入。

對於治療期限問題,張淵森表示,大法官認爲視個案而定,無法統一規定期限,他認爲定期限確實有困難,但「輕罪」案件可討論是否要定期限,他並以遛鳥俠案件爲例指出,有必要將被告強制治療關4年嗎?會不會被關到死?他並說明,去年就有1名被告在治療期間死亡。

此外,張淵森說,爲性犯罪加害人的利益聲請釋憲,恐遭誤以爲是主張把性侵犯都「放出來」,事實上,他與另名法官聲請人從沒這樣主張,反而都強調應該「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