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缺席身心治療課程 挨罰1萬仍不理遭判3月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張姓男子因性侵案遭判刑,並需接受進階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他多次無故缺席,被屏東縣政府函送法辦,屏東地方法院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於罰9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他於112年7月7日起至9月22日共8次到一家指定醫院,接受進階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他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屏東縣政府復於同年8月29日,依法行政裁處書,對他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命他於同年9月5日前,與該府衛生局連繫安排並接受處遇課程,詎他於接獲上開行政裁罰書而知悉其內容後,竟基於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命令之犯意,屆期仍不履行。
縣衛生局接續於同8月23日再通知張男,應於同年9月15日起至12月8日接受共8次接受進階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他無故缺席,縣府再裁罰1萬元,張仍置之理不理,縣府函送法辦。
法院審理,張男先經合法通知,未依規定遵期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嗣對於主管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通知,仍置若罔聞,顯然欠缺法紀觀念,並漠視國家公權力,行爲實有可議,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