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酒醉傳播妹還錄影!二審認「一時失慮」逆轉 惡男免囚
▲男子偷拍傳播妹,最後還性侵對方。(示意圖/記者董美琪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一名王姓男子去年5月6日凌晨2點多,和柯姓、林姓、沈姓以及吳姓等4名好友在KTV歡唱,還叫來了3名傳播妹一起同歡。3名傳播妹離開包廂下班後,其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再次返回包廂,與王男及友人飲酒、聊天;不料等到4名友人離開包廂後,自己反被趁機硬上。臺中高分院認爲王「一時失慮」,並未以暴力之方式傷害被害人,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處2年、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等到4名好友于同日凌晨4點30分離開後,王男繼續與小美暢飲,直到同日約4點49分,趁聊天之際用手機偷拍女方的大腿及內褲等私密部位,隨後又見對方酩酊大醉而意識不清,竟然起了狼心,先指侵後再乘機性交行爲得逞,並全程用手機錄影。最後,因爲小美的經紀遲遲連絡不上小美,趕抵包廂卻目睹小妹遭硬上,趕緊報警處理。
事後,王男辯稱,「我有經過小美同意,且斷斷續續都有與她聊天,只是撫摸,並沒有插入,她沒有喝醉酒,當時還有意識。」臺中地院認爲,王男爲滿足一己慾念及性慾,明知對方在案發時已陷於酒醉意識不清而不知且不能抗拒之際,竟做出乘機遂行性交犯行,因此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全案上訴二審,法官認爲,因一時衝動犯行,且並未用暴力方式傷害對方,加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女方也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足見被告尚有努力彌補其過錯,雖然乘機性交罪之法定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算以最低刑度仍嫌判刑過重,因此酌量減刑,依法將他判處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時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且在判決確定時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