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半年內報遺產稅
當親人過世時,要在死亡日起六個月申報遺產稅,不過臺北國稅局表示,若是親人失蹤,須透過法院宣告死亡,申報期限應自法院判決宣告死亡日起算六個月。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不過,若須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的被繼承人,在判決前,納稅人無從申報,因此依據相關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爲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申報期限,則是從判決宣告日起算六個月內。
國稅局舉例,老陳失蹤十餘年,繼承人小陳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聲請,並在今年6月3日經法院判決宣告,老陳在2016年5月10日死亡,小陳應在今年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國稅局建議,應在六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