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應便利家長知曉 但不得公開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昨起開始實施。在新法實施的當天,教育部發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一個月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有部分修改和新增內容,明確學生成績名次應便利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不得查閱學生的郵件或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考試成績應便利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這一規定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家長、網友們的高度關注和爭議。而昨天公佈的正式版本將原來的“不得公開”修改爲“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

對這一修改,在昨天教育部舉行的相關新聞發佈會上,人大附中校長劉小惠作出瞭解讀。她表示,從防止“唯分數論”、保護學生隱私、避免歧視的角度出發,《規定》在草案中要求不得公佈成績和名次。該草案今年4月在教育部官網上公佈徵求意見時,引起了很多網民熱議,主要原因是部分網民存在一些誤讀,認爲學校不能排名,不能讓學生和家長知道成績。而正式發佈的《規定》第10條已經做了修改,明確了學生、家長對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成績的知情權。同時明確成績是個人的信息,學校應當採取一對一的方式通知學生和家長,而不得采取公開的方式進行發佈。

不得查閱學生郵件或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正式發佈的《規定》另一處新增內容也事關學生的隱私。按照《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學校採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譭棄以及非法刪除、泄露、公開、買賣。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

與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增加了一條規定:“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學校不得聘用因性騷擾被開除人員

有關學校教職工准入制度的規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准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第四條是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新增加的內容。

此外,學校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願者社工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交承諾書;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覈查,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學校發現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有精神病史、嚴重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的,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將相關結論作爲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

不得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

關於學生的人格尊嚴和安全,《規定》中“一般保護”的部分規定: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統稱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情況等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保護和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表彰、獎勵學生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正式發佈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新增了一條規定:“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或者所屬特定羣體的言行、方式。”

文/本報記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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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