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下課嬉鬧一句「有病」遭甩巴掌 國中女師誤會掰:我是自衛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高雄市某國中的楊姓英文老師誤會郭姓女學生罵自己「有病」,氣得當場甩了學生一巴掌,2014年間被校方記了兩個申誡,她不服提告,辯稱只是推了學生一把,沒有打人。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並不採信楊女說詞,最後判她敗訴確定。

判決書中提到,楊女任教班級學生及家長多次向輔導老師投訴,她情緒控管不佳、上課聲音太小、與學生之間缺乏互動,甚至會在課堂上說出種族歧視、不雅字眼或是人身攻擊等言論,而且管教學生的標準不一,會隨意記警告、申誡以及大小過,或是耽誤大家下課時間

▲楊女被投訴會在課堂上說些人身攻擊的言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更誇張的是,2014年6月間郭姓女學生與林姓同學在下課時間玩耍,兩人剛好站在楊女旁邊,她開玩笑地對同學說了一句「林XX,你有病」,沒想到下一秒就遭老師站起來狠甩一巴掌。楊女也因爲上述原因,被校方記了2個申誡。

對於學生指控體罰一事,楊女辯稱,當時郭姓女學生靠得很近,幾乎就在她的耳邊,出於自衛纔會順勢將人推開,「當時我的周圍都是學生,無法移動,所以我推開她,應該是推到太陽穴附近的位置」。

▲郭姓女學生下課與同學嬉鬧,卻被楊姓女老師誤會而捱了一巴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案無關)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爲,楊女並不否認當時有以手掌碰觸郭姓女學生等肢體動作,等同於相互印證了學生的自述內容,足以認定她的確對郭生身體做出施加強制力等動作,雖然沒有達到身體組織受損的傷害程度,但已經足以導致學生身心感到痛苦,符合體罰行爲的定義

合議庭表示,按照《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不應受到任何體罰以及霸凌行爲;另外,校方按照情節輕重可以予以教師申誡、記過等處分記楊女2個申誡並無過當,也符合相關規定,最後判她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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