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把入口關!國務院出臺新規:禁將IPO結果掛鉤保薦審計費,六大要點速覽!
1月15日晚間,《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佈,將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去年8月,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上述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當時在起草說明中,相關部門表示,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爲。經過5個月的醞釀,上述規定終於正式落定。
要點一:對中介機構服務提出了四項要求
《規定》對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提出了四項要求:
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
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
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要點二:明確證券公司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規定》對證券公司投行收費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強調了兩項禁止行爲。
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要點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收費不得以審計結果或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規定》明確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此外,對於律師事務所收費,《規定》明確,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並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在答記者問中,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規定》立足於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爲的進一步規範,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爲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秩序。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範收費,對於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爲,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點四:明確中介機構不得存在四種情形
《規定》同時列舉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四種情形:
(一)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二)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三)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要點五:地方政府不得以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獎勵
《規定》第十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同時,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指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要點六:對中介機構與發行人違反規定的處罰進行規定
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行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爲,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證監會、財政部、司法部表示,將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確保《規定》的有效實施。一是加強宣傳指導。組織各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學習培訓,確保《規定》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引導中介機構規範服務行爲,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嚴格落實《規定》。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機構規範收費行爲。加大對相關業務收費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加強溝通合作。各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規定》貫徹實施工作,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