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上市結果掛鉤、不按發行規模遞增,中介IPO收費新規正式發佈

在徵求意見五個月後,中介機構IPO收費新規正式發佈。

根據證監會1月15日晚間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下稱《規定》),並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同時,證券公司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此外,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表示,部分中介機構在公開發行股票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

“出臺《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上述負責人表示。

不與上市結果掛鉤、不按發行規模遞增比例

據瞭解,《規定》的制定聚焦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同時,堅持分類施策。在對中介機構作統一規範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了特定的監管要求。

《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

對比此前徵求意見稿,《規定》第六條針對證券公司承銷業務收費比例進行了修改,明確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業內人士認爲,將證券公司保薦業務和承銷業務收費規定分開,並不改變當前投行業務收費模式。規定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高價超募。從長遠來看,規範中介機構收費,有利於遏制行業不當競爭,進一步落實投行“看門人”職責,提升獨立性和執業質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禁止變相收費、取消地方政府上市獎勵

同時,《規定》還對“變相收費”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不得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另外,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信息。

針對相關違法行爲,將加大懲治力度。《規定》明確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中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將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採取罰款、暫停業務資格等處罰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控人、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規定,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罰款。

據瞭解,《規定》立足於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

除了規範中介機構收費,《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上述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但這一做法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規定》還明確,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