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校鬧" 當與快速反應處理機制相匹配

來源:檢察日報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共同發佈《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意見》。意見明確8類“校鬧”行爲,突出“預防爲先”,強調以保險機制爲核心建立多元化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8月21日《新京報》)

何謂“校鬧”?教育部稱,“校鬧”是指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衆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通俗地講,就是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各種安全事故,家長趁機鬧事。“校鬧”和“醫鬧”一樣可怕,不僅嚴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而且在社會造成極壞印象危害社會穩定和諧。

不管發生了什麼安全事故,家長都應該通過合法渠道,依法解決問題,“校鬧”於事無補。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了各種安全事故,輕則受傷,重則死亡,作爲家長的心情可以理解,一時的衝動,過激言語和行爲在所難免,因此,對於那些只要不違反原則法律,沒有造成後果的一般性“校鬧”,應該持理解包容的態度,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安撫工作,不能問題擴大化。

近幾年來,之所以出現“校鬧”現象,往往不是家長不講理,而是我們在處理問題過程中存在的瑕疵諸如,缺乏快速反應機制和處理機制,有的學校由於害怕承擔責任和緊張心理,往往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爲了息事寧人,不及時上報,不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而是採取私了,花錢買平安。處理問題程序規範、不公正,往往是“好哭鬧的孩子吃奶”,結果給了“校鬧”以口實,而一些家長也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所以纔有了“校鬧”現象的發生。

嚴懲“校鬧”,當與快速反應處理機制相匹配。嚴懲“校鬧”,當然十分必要。但是預防“校鬧”,從某種意義上說,比嚴懲更爲重要。嚴懲畢竟是事後諸葛亮。如果能匹配快速反應處理機制,從源頭上防止、減少,甚至杜絕“校鬧”,比嚴懲“校鬧”更爲有效。

嚴懲“校鬧”的前提,必須建立快速反應和協調應急處理機制,面對各種事故,應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通知家長,應有第三方專門調查機構,依法調查事故真相;在處置程序上,應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公開,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應該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精神安撫工作,取得家長的配合支持依法處理問題。

“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爲,爲學校辦學安全託底”。五部門發佈意見所言,就是要求把工作做深做細做到位,從源頭上減少“校鬧”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