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對於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
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加氫站運營。對於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對加氫站終端售價2024年底前低於30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5年底前低於28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6年底前低於26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7年底前低於25元/公斤的,市級財政按照氫氣實際銷售量5元/公斤的標準補貼給加氫站,每站每年補貼不超過150萬元。
支持製造業項目落地。對氫能產業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製造業項目,在省級對其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比例普惠性投資獎勵的基礎上,市級財政給予1∶1配套扶持。對氫能產業立項投資額或總投資1億—10億元的製造業項目,按項目啓動建設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項目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關於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發展戰略,積極構建我市氫能產業體系,支持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加快氫能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
統籌中央、省和市級財政資金,市級財政根據上級政策要求和全市氫能產業發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規模安排氫能產業發展資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二、提升氫氣供應能力
鼓勵氫能企業積極探索集中採購、帶量採購及與氫氣供應企業建立戰略合作關係等形式,有效降低氫氣採購成本。(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
加快推進全市氫氣規模化生產項目建設,積極引導制氫企業以有競爭力的氫氣資源參與全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加氫站內電解水制氫、生物質氣化與裂解制氫、天然氣重整制氫。支持發電企業利用低谷時段富餘發電能力在廠區建設可中斷電力電解水制氫項目和富餘蒸汽熱解制氫項目。(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
市級財政對建成並投入使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於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站的,每站補貼100萬元;屬於其餘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50萬元。鼓勵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對加氫站建設給予補貼,省、市、區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投資50%。(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各區政府)
四、支持加氫站運營
對於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對加氫站終端售價2024年底前低於30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5年底前低於28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6年底前低於26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7年底前低於25元/公斤的,市級財政按照氫氣實際銷售量5元/公斤的標準補貼給加氫站,每站每年補貼不超過150萬元。(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各區政府)
五、加強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氫能產業企業承擔科技部組織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任務,對通過廣州市申報進入最後一輪答辯環節但未獲國家立項的項目予以“遞補支持”,每個項目定額支持100萬元。支持氫能產業“鏈主”企業、龍頭企業和領軍企業聚焦產業發展痛點,鏈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類科技企業,牽頭組建體系化、任務型的創新聯合體,聯動行業上下游產學研用力量開展跨領域協作,攻克關鍵技術。(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六、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
對爲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羣考覈“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獲得中央、省級、市級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七、推動規模化應用
對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要求的前1萬輛車輛(2021年8月13日後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羣內登記上牌的車輛,2021年8月13日前登記上牌的車輛按此前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數據已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且不少於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範城市羣內製造,按照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補貼3000元/千瓦(單車補貼最大功率不超過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於50千瓦)。中央、省級、市級獎勵資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對完成全省推廣目標後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八、支持產業集羣發展
鼓勵氫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或整車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燃料電池國產關鍵零部件工程化驗證應用。對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的項目評審的創新聯合體,每個補助資金2000萬元,並支持創新聯合體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九、支持製造業項目落地
對氫能產業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製造業項目,在省級對其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比例普惠性投資獎勵的基礎上,市級財政給予1∶1配套扶持。對氫能產業立項投資額或總投資1億—10億元的製造業項目,按項目啓動建設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項目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十、推動首臺(套)應用
定期修訂《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氫能產業首臺(套)項目,不超過首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批。市級財政對於獲得省級先進製造業發展專項資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製與推廣獎勵的國家級和省級目錄產品項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給予配套獎勵,省、市兩級獎勵總額不超過首臺(套)裝備售價的50%。經認定實現國產替代的裝備產品的前20臺(套/批次),在首次實現銷售起3年內,按不超過銷售額30%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車輛示範運營
按照對於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於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小於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三種車型,在每個自然年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計算。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爲2萬元、4萬元、10萬元。本政策有效期內該項補貼總額不超過5億元,每年根據年度申報數量、當年剩餘額度動態調整每公里補貼標準。如需調整補貼標準的,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十二、實施交通綠色替代
鼓勵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建築廢棄物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環衛作業車、物流運輸車使用氫燃料電池汽車。各行政主管部門支持企業在環衛、混凝土、渣土、冷鏈物流、綜合貨運等領域優先使用氫燃料電池車輛。市、區政府及國有企業投資的建築工程項目或物流項目應積極使用氫燃料電池建築廢棄物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和物流運輸車輛參與運輸作業。鼓勵通過融資租賃、汽車租賃等形式提升氫燃料電池汽車使用比例。(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市國資委、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政府,廣州環投集團)
十三、優化車輛通行環境
氫燃料電池建築廢棄物運輸車應用於非重點工程時,經各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納入重點工程餘泥運輸綠色通道工作機制,可在10:00至16:00按規定線路實施建築餘泥排放與運輸,由交警部門對相關車輛予以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
十四、開展多元化示範應用
鼓勵結合新建和改造通訊基站工程開展燃料電池通信基站備用電源示範應用,探索開展氫能動力船舶應用。因地制宜佈局燃料電池分佈式熱電聯供設施,建設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SOFC)、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PEMFC)等發電系統,市級財政按照1000元/千瓦標準進行獎勵,每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
十五、鼓勵標準制訂
對主導氫能產業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按照廣州市質量發展與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十六、推行碳減排激勵
鼓勵氫能產業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碳普惠方法學,科學開展碳減排效應覈算和計算,用於清潔低碳制氫認證和其他相關認證。探索將清潔低碳氫能相關減排量納入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科學路徑。研究支持將清潔低碳氫能終端應用相關減排量納入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激勵措施。(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十七、強化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氫能產業和項目的支持,對符合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標準的給予相應獎勵。(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
充分發揮廣州市“信易貸”平臺作用,爲符合條件的氫能產業企業提供融資信用服務。(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作用,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氫能產業科技信貸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十八、加強人才引領驅動
將氫能產業領域人才作爲重點人才納入“廣聚英才”人才工程統籌安排。對入選“廣聚英才”工程的氫能產業領域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醫療保健等方面服務。加大氫能產業相關人才培養力度,支持高校開展氫能相關專業和課程建設。發揮新型儲能與氫能人才聯合會積極作用,進一步強化專家智力支撐、產業環境和人才高地建設。(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適用於境內外投資者在廣州市的氫能產業相關項目。各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配套政策出臺工作。有效期間,若國家、省對氫能產業相關政策、標準和要求作出調整的,按照從新、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