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個女兒月給1.6萬扶養 身障男被打臉!判決理由曝光

要2個女兒月給1.6萬扶養,不良於行男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遭一雙女兒指控,父母離婚時約定由父親監護,但父親卻長時間不在家,放任她們三餐不繼,2007年她們被父親家暴,聯絡母親並由社工介入,之後就由母親接去照顧,聲請保護令獲准後,父親自此未再聯繫也沒給扶養費。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她們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當年離婚後,前妻就帶着2個女兒離開,自此下落不明,雙方也就再沒也有聯絡過。他現在不良於行,領有身障手冊,近年來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僅靠低收補助及家人幫助,才能勉強度日。

阿國表示,直到2020年區公所人員通知,因爲2個女兒的所得收入,超過低收補助規定,因此他的資格不符。但是他真的已經無法維持生活,也沒有多餘的錢可以去醫院回診,因此聲請2個女兒負起扶養義務,按月分別給付80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在2023年全無所得收入,且在2022年經覈定爲低收入戶,足認阿國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阿國的2個女兒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依據2個女兒的財產資料顯示,她們也皆沒有餘力,可以支付阿國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2個女兒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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