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女兒月給1萬養到死 願望破滅!病老男直接被打臉
要女兒月給1萬養到死,病老男願望未成真,慘遭法官打臉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6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爲年老,並且已經體弱多病,因而沒辦法卻工作,所以也沒有收入,若以他自己的財產,已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因此依法請求女兒小萱(化名)負起扶養責任,要求小萱每月給付1萬元的扶養費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她不願意支付扶養費,從她國小一年級起都沒有跟父親見過面,小時候都是奶奶照顧她,父親回來就會跟奶奶爭執,還有討生活費,是奶奶將她養大的。父親在服刑時,奶奶還需要寄錢給他,負擔他監獄裡的生活開銷,請求法官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6歲,因爲健康狀況不佳,並無謀生能力,而阿國2022、2023年所得爲0元、11000元,名下財有1輛汽車,財產總額爲0元,堪認阿國以現有財產已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權利,小萱身爲阿國的女兒,依法爲扶養義務人。
阿國開庭時坦承,他也怪自己不學好,常常進出監獄,他對女兒只有虧欠,女兒沒有欠他,因爲他沒有扶養過小萱。法官查詢阿國在監在押、前科資料,顯示阿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996年至今長期反覆入出監。
法官認,阿國在小萱2歲起便多次入監,顯然長期無法妥適照顧,且阿國既然在監服刑,難信聲阿國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可提供小萱的扶養費用。阿國雖主張曾有短暫扶養,但是未能提出積極事證予以證明,堪信小萱主張阿國未盡扶養義務爲真實。
法官審酌,阿國未曾給付小萱的扶養費用,也未承擔對小萱的保護教養責任,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情節重大之程度,若要由小萱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對阿國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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