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留意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但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都已不存在,此時將依規定選出「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期限應從法院指定爲管理人起六個月內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依規定,當被繼承人留下大量財產,但繼承人都已下落不明,需要有人處理死者的債權、債務,此時將選出「遺產管理人」,應留意遺產稅申報期限。

官員舉例,甲君2023年5月15日死亡,因未婚且無法定繼承人,經法院2024年2月20日裁定選任乙君爲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乙君在2024年4月10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一年六個月,也就是到2025年10月10日,乙君在原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期限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一個月,即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