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列爲專輔學校 教師非自願離職就可領慰助金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林志成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私立高級中等以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朝野立委都主張辦學不佳的學校一旦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教職員工離職就可領慰助金,不必等到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才能領。

行政院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17條,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依規定發給教職員工退休金。學校教職員工服務於該校之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薪資,每個人最高可領6個月。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學校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後,不用等到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就會想辦法逼退教職員。因此,慰助金髮放的時間點應該提前,只要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對於非志願離職的教職員,就應發給慰助金。

國民黨立委立委林奕華也提到學校被列爲專輔學校後,就應發給非自願離職教職員工慰助金,另也可討論要不要將預警學校也納入。不過她認爲慰助金的發放不應只承認99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資,也不該限定最高只發6個月。

教育部將慰助金髮放的年資計算,設定在99年1月1日後,主要是這個時間點也是勞退新制開始實施的時間,讓私校教職員被資遣的待遇勞工同步。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基於對離開私校教職員工的照顧,他贊同學校一旦被列爲專輔學校,就應發放給資遣教職員工慰助金。但他不支持這項發放慰助金的規定擴及到預警學校,以免造成鼓勵效應,導致更多私校教職員工要離開。

這個條文朝野達成共識,只要學校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就應發給非自願離職教職員工慰助金,不必等到停止全部招生。不過對於是否只承認99年1月1日後的年資及最高只能6個月,則要再進一步討論。

事實上,教育部之前就參考《勞基法》,從今年1月1日起,私校非自願離職教職員工,年資1年發半個月慰助金,最多發全薪的6個月。不過這項政策不具強制性,私校如果願意配合辦理,教育部願意補助慰助金的32.5%。

一旦立法院完成《私立高級中等以學校退場條例》的立法,那專案輔導學校發放給非自願離職教職員工慰助金,將是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