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沒生意 仍要申報營業稅
因應疫情升溫,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不少攤販、娛樂業者被迫歇業,但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包括開立發票者如一般公司等,即使沒有銷售額仍要申報營業稅,否則將裁處滯報金1,200元或怠報金3千元。
官員指出,近年不少業者常因新設立或當期未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誤以爲沒有銷售額或未購買發票就不用申報營業稅,最後往往會被稅局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各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今年因應疫情,財政部5月中公告函釋,將今年3-4月期、按月申報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報繳期限全面延長至5月31日,如今已超過期限,但仍有營業人未完成申報。
若業者超過期限仍未報繳營業稅,在申報期限後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爲1.2萬元。若超過申報期限後30日,則按覈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爲3萬元。
官員表示,即使近期疫情衝擊商家生意,商家還是要如期申報營業稅,就算無應納稅額,國稅局也會裁罰滯報金或怠報金最低金額,分別爲1,200元、3千元。
若業者因疫情導至現金流不足,無法繳納稅款。財政部指出,受疫情影響屬於不可抗力情況,不論對象或稅額,皆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最長一年)或分期(最多三年)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