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均判當選無效!南市裡長、雲縣鄉代上訴二審「下場不一樣」
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長王燕宗被控利用宮廟活動發放白米及禮券賄選案,臺南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25日逆轉改判當選有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長王燕宗被控利用宮廟活動發放白米及禮券賄選案,一審除判刑3年,民事也判決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認定罪證不足,刑事部分改判無罪後,當選無效之訴25日也逆轉判決當選有效。另名雲林縣元長鄉民代表邱銘煌賄選案,今天則被判處當選無效。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方雖主張王燕宗利用天靈慈善會委託蔡蘇秋金議員服務處在朝天宮舉辦發送愛心物資活動的機會,前年7月30日上午交付該物資給陳姓里民等3人,並向他們請託拉票尋求支持,又明知李姓婦人並未領有物資領用券,不符合愛心物資發放資格,仍於同日上午親赴李婦住家,交付愛心物資1份給對方,並請託她在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但因王堅決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自應由檢方就其所主張王確有賄選行爲,負舉證之責。
李婦偵查中對收賄行爲雖認罪,但她於2020年經鑑定爲輕度第一類(智能)障礙,即成年後的心理年齡僅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且經高分院刑事庭實際勘驗她在偵查中表示收賄認罪部分供述,僅一再以點頭來附合訊問者發問,筆錄所載「我知道、我認罪」等語,也是檢察官自行整理其語意所爲記載,無從以有輕度智能障礙、證詞不明確且反覆的李婦單一證述,就認定王確有藉由交付愛心物資向她行賄。
至於雲林縣元長鄉民代表邱銘煌被控前年11月間,透過陳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向選民買票,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後,邱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25日認定事證明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另外,刑事違反選罷法部分,一審判邱徒刑3年8月後,目前也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