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演藝圈權勢性騷怎麼罰?政院列舉判定要件:有僱用、照顧關係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說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內容。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今通過「性平三法」修法,明定權勢性騷類型與層級式加重處罰。對於日前備受關注的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要看個案情形,若有僱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就屬社會型的一般性騷擾。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主持院會後記者會,媒體詢問,修法主要針對組織內的從屬關係的權勢性騷,而近期演藝圈爆發多起性平事件,但雙方當事人多半沒有勞僱關係或職位差別,如何加重處分?
羅秉成說,權勢性騷擾是這次修法增訂的類型,要件必須明確,因爲會帶到後續的民事懲罰性賠償及刑事加重其刑。權勢性騷適用規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再來是針對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性工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有僱用、求職、執行職務有關,才適用性工法。「性騷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則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對於演藝圈性騷案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說,要看個案情形,比較有可能是以「性騷法」判斷,兩者之間有無監督和照顧的關係,比如說同公司的資深藝人被指定要照顧新進藝人,就有機會構成權勢關係;若兩人分屬不同經紀公司,也無監督、照護義務,這種情況將屬社會型的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
羅秉成說,權勢性騷在相關法律規定上有一定模式,不宜擴張,一旦擴張,比較具有身分跟影響力的人所做的性騷擾,都要加重處罰,在立法政策可能要審慎評估。因此,目前仍限於有權勢地位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給予相對明確的法律定義加重責任,比較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