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學前扣除額 排除有錢人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排富條款

幼兒學前扣除額,有錢人不適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若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股利分離計稅、綜所稅率爲20%以上等三種「排富條款」範圍,即使有扶養學前幼童,報稅時仍無法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排富條款包括三種,只要符合任一項,申報綜所稅時就無法適用長期照顧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首先是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後,本人或配偶仍適用綜所稅率20%以上;其次是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第三種是適用最低稅負制者,也就是境內外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部分適用20%稅負,而且最低稅負超過當年度綜所稅額。

另依照民法與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優先順序依序爲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其他監護人等。

官員指出,按照所得稅法第17條與財政部2020年函釋規定,如果學前幼童的父母「因故」不能扶養子女,像是過世、失蹤、在獄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四種情況,多半是由同居的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只要有實質扶養事實,祖父母報稅時,可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即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5歲以下子女可扣除12萬元。

另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106條等規定,當學前幼童的父母無法行使、負擔扶養義務時,還有父母死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是遺囑指定監護人拒絕扶養,則依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弟姊妹、非同居祖父母、法院指定人選等依序認定爲學前幼童的監護人。

舉例來說,一名5歲以下幼兒的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且無兄弟姊妹,經法院選定其幼兒的舅舅A爲監護人,A可以檢附法院文件以證明其扶養事實,並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