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性侵案…受害家長:應判無期 知情未報教職員未列共犯難接受

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長兒子毛姓教保員性侵、猥褻6名幼童,並拍攝私密性影像留存,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昨並判刑28年。部分受害童家長今由勵馨基金會代發聲明,家長們認爲加害人應判無期徒刑,對判決結果感到差強人意,且目前仍沒有知情不報的教職人員被列爲共犯,令人難以接受。

受害家長謝謝法官在審判過程願意聆孩子們心聲納入考量,但認爲毛姓教保員合併判決1252年多,實際執行期卻未被判無期徒刑,差強人意, 呼籲二審法官毋枉毋縱,後續也不應任意讓被告減刑或假釋。家長們認爲被告應判決無期徒刑,且不得減刑與假釋。

家長也指出,111年7月起被告就有案在調查,在園的教職人員90%任職超過1年,對於被告有案在身怎麼可能不知道?但家長多次反映孩童異常現象,甚多名孩童陳述過程中表示曾多次求助於其他教職人員,但均被忽視或告知孩童不要亂說,且園內召開說明會從未有告知家長「被告有案在調查中」,這就是隱匿、包庇,就是共犯,質疑此案仍有許多知情未報的共犯還沒被揪出。

家長們說,本案目前無任何「知悉未依規定通報」的教職人員被認定爲共犯,家長們實在難以接受,希望法院跟檢察官不要縱放知情未報的惡劣共犯。

家長聲明也質疑北市教育局一直拿「子法」當作藉口不願作出懲處,但家長們很疑惑「母法」 的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15條明訂知情人員依規定通報外,也要「直接通報主管機關」,兒少法第53條、幼兒照顧法第26條也明載「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23條、第24條 或前條第1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行爲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且教保服務人員違反上述條例,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臺北市政府直至本月15日仍告知家長,倘若懲處不妥,國教署會有異議。

家長聲明,他們不相信這是國教署的見解,呼籲教育部重新檢視「通報」的定義,否則臺北市政府會一直用「牴觸母法」的通報辦法將中央拉出來墊背,家長們不希望本案成爲未來其他知情教保服務人員引以爲借、有理由逃脫的案例,也盼政府別再拿老百姓的孩子當成改革白老鼠和籌碼,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是父母的心肝寶貝。

聲明也建議,由於幼童對於性自主仍無法瞭解或同意的特殊性,相關兒少性侵案件,第一時間就應該扣押行爲人 手機與3C產品作爲證據。入職教職場域時,應繳納「良民證」,若申請人「有案在身」應「即時註記」,於終結後再更換新證,避免不肖之人全臺亂竄。

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兒子毛姓教保員,性侵猥褻6名幼童,遭法院判28年重刑。該處幼兒園已是新業者經營,日前遭噴漆僱人清理。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