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公募“老鼠倉”:明星基金經理指揮妻子同步買入6.66億元 四年獲利1566萬元

本報記者 羅輯 北京報道

“80”後明星基金經理本有大好前程,卻在任職期間偷建“老鼠倉”四年獲利1566萬元,一朝雙倍罰沒,還恐面臨刑事處罰——這並非故事,就在日前,上海證監局披露兩起公募基金經理“老鼠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情節惡劣,兩起事件衝上熱搜,再度引發市場對公募“老鼠倉”問題的密切關注。

“老鼠倉”如何運作?監管如何“捕鼠”?涉事人和機構將面臨哪些懲處?

多位業內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提到,公募“老鼠倉”問題由來已久,2015年股市巨震中,監管曾大力“捕鼠”,如今公募“老鼠倉”更加隱蔽,但監管也在通過採用包括大數據技術在內的多重手段不斷圍堵,同時當前監管對公募“老鼠倉”問題“零容忍”,逐步構建起立體式懲防體系、重拳“捕鼠”。

規避監管 指揮妻子用第三人賬戶交易

上海證監局日前披露的兩起公募“老鼠倉”均發生在2024年以前。

其中,擔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A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的張某,在2018年10月31日上任,到2022年8月5日卸任並從公司離職。在此近四年的時間中,依靠負責基金產品投資決策相關工作的職務便利,知悉與A基金有關的投資決策、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張某偷建“老鼠倉”,進行趨同交易以此獲利。

爲了規避監管,住址在上海市靜安區的張某,控制住於2016年在廣發證券烏魯木齊北京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的“閆某”賬戶,並指揮自己的配偶劉某進行具體操作,以“閆某”賬戶進行下單。

在張某上述近四年的任職期內,“閆某”的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超六百隻,與A基金趨同買入股票接近四百隻,趨同買入股票只數佔比接近六成,趨同買入金額近6.66億元,趨同買入金額佔比接近六成,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1566.26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爲,張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基金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爲,決定對張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同金額的罰款,以及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記者通過比對張某的任職和離職時間、機構所在地,發現張某相關信息與華安基金曾經的明星基金經理張亮高度重合。此外,據某媒體援引接近華安基金的相關人士信源,稱張某確爲張亮,所涉基金爲其管理的華安國企改革A,該基金在張亮管理的3年多時間裡,任職回報率爲231.82%,年化收益率爲37.52%。不過,截至發稿,記者暫未得到華安基金方面的迴應。

值得注意的是,張亮離職前夕,其擬任基金經理的新發產品曾突發渠道通知認購客戶撤單、停止銷售的傳聞。彼時據上述媒體報道該產品突發停售的原因是,渠道考慮到基金經理存在不穩定因素,出於售後問題暫停發售。

除了張某的案件外,上海證券局同期披露,擔任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員的王某虎,通過查看公司某投資交易系統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時代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倉及成交回報等未公開信息,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明示、暗示佔某禮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上述期間,“佔某禮”證券賬戶與“A時代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發生趨同交易。王某虎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圍剿式“捕鼠”

在上述案件中,張某曾申辯稱其控制“閆某”廣發證券賬戶並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的證據不足,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同時,“閆某”證券賬戶部分案涉股票在趨同交易期間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時機等,說明相關股票系劉某基於自身交易習慣及公開信息等自主決策買入,與其無關。

但上海證監局提到,張某控制“閆某”廣發證券賬戶並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這一事實,有張某提供的交易手機、銀行卡以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張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此外,調查中,相關公司也提供了情況說明。

實際上,“老鼠倉”具有較高的隱蔽性,長期存在發現難、取證難的問題。在經歷2014年、2015年前後的集中“捕鼠行動”後,近年來“老鼠倉”案件有所下降。但是,從新發案例中可以看到,“相較過去‘老鼠倉’案件,目前公募‘老鼠倉’呈現出更加隱蔽、反偵查手段更加多樣、違規交易鏈條跨度更大的情況。”長期關注資本市場的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提到,這就要求監管進一步提高“捕鼠技能”,“目前來看,監管正通過對交易行爲和數據異常的持續監測,以及利用包括大數據在內的多重手段進行分析驗證,對‘老鼠倉’問題進行‘圍堵’打擊。”

如何“防治”資本市場中的“鼠患”、維護公平交易這一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石,我國監管部門近年來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捕鼠”手段,同時在“老鼠倉”的懲治上,也出現從嚴從重的趨勢。

“公募‘老鼠倉’問題由來已久,多年來,圍繞這一問題,我國懲處手段日趨嚴格完善。”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副主任陳科對記者提到,“在經歷了證券監管機構先行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監管處罰,實施市場禁入等市場監管措施及行政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後,在‘老鼠倉’的懲處上,進一步上升至通過刑事手段進行刑事追責,處以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和罰金等刑罰。”

陳科進一步提到,近年來,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部門在日常工作和執法實踐中形成了更爲體系化的專項執法機制,進一步提高了對“老鼠倉”行爲的監測和證據固定,爲事後的行政處罰和刑事罪責移交和定罪提供了有效支撐。

此外,對於“老鼠倉”的打擊,除了對於涉事人員的問責,對於涉事人員所在機構,陳科提到,機構若存在過錯,亦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疏於內部監督、怠於內部制衡等。上述過錯可導致涉事人員所在機構被處以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在執法實踐中,相關方需要關注過錯證據的固定,損失和過錯間因果關係的建立。

對於基金公司而言,康德智庫專家、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羅春雷律師從另一角度提到,部分基金公司在“老鼠倉”事件發生後,往往將其視爲個人行爲,推卸責任,未能有效建立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在防治“鼠患”過程中,基金公司應建立更加嚴密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加強對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其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法交易。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張國剛)